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0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7776U。
法定代表人:金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4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6273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6392.54元,其中工资2627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9.54元;本院另将执行费295.89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464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