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10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9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汝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4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7776U。
法定代表人:金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1】21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3787.24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984.6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3876.51元,收取执行费108.1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08.15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103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