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1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4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7776U。
法定代表人:金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1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50540.5元(人民币,下同)、经济补偿金1263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505.66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63650.90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475.40元;本院另将执行费854.76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197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