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5008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1995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德保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二路**智恒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7776U。
法定代表人:金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14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354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3608.03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558.03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3.03元;另将执行费50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1493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