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福思特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海商初字第0536号
原告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凤凰岗第二工业区E栋五楼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福思特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福思特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川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