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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炎、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3968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211197907270014,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大康社区大丁村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涛涛,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菁、张馨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叶青。
第三人: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1600号A0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郦荣。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钱伟东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