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员会、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48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1600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卫。
被执行人: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黄金路598号附3697号。
法定代表人:屈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员会与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13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5,505元,执行费6,283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屈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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