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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258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能锋。
第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叶青。
第三人: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1600号A0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郦荣。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3968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