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2民初340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郦荣。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