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25民初4128号
原告: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恒丰科创中心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张会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夏青,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东段与文博西路交叉口襄城县市民之家。
法定代表人:何军伟,任主任。
原告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睿腾信息公司)诉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睿腾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博、宋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河南睿腾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合同款15867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0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15867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河南睿腾信息公司系2009年9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2019年9月23日,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和襄城县政府采购中心给河南睿腾信息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一份,载明:受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委托,襄城县政府采购中心、监督方、采购单位于2019年9月12日进行了“襄城县市民之家智能化系统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后,现确定河南睿腾信息公司为此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项目中标金额大写:伍佰零捌万陆仟柒佰壹拾元整,小写¥:5086710.00元......
2019年10月17日,河南睿腾信息公司(乙方)与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甲方)签订《襄城县市民之家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一、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襄城县市民之家智能化系统项目招标项目(招标编号:XZZ-G2019031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1.1产品货物名称、主要参数及性能说明、数量、价格:详见附件设备清单。二、付款方式2.1设备总价包括设备造价、运输费、保险费及安装调试费。本次项目总价大写:伍佰零捌万陆仟柒佰壹拾元整小写:5086710元。2.2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乙方完成合同60%的设备安装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2034684元,大写:贰佰零叁万肆仟陆佰捌拾肆元整)给乙方;乙方完成合同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5%(即2797690.5元大写贰佰柒拾玖万柒仟陆佰玖拾元伍角整)给乙方;剩余5%(即254335.5元大写:贰拾伍万肆仟叁佰叁拾伍元伍角整)做为质保金,待系统设备正常运行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乙方。七、违约责任7.1.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020年5月,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河南昊之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河南睿腾信息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终验报告一份,载明:“项目名称:襄城县市民之家智能化系统项目,工程范围简要内容:监控系统/网络设备/背景音乐系统/监控室基础装修/查询一体机及叫号系统/综合窗口办公设备以及考勤系统,工程总造价:5086710元,施工日期:2019年10月18日起,2020年5月8日止,交工日期:2020年5月,交工简要说明:本次验收主要对现场设备数量规格型号,设备安装质量,平台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等方面进行验收,整个系统的调试、试运转全部结束并运转正常,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确认通过最终验收”。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河南昊之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睿腾信息公司均在终验报告上加盖印章。
2020年1月17日,襄城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作为付款人给河南睿腾信息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银行业务回单附言:市民之家智能化系统项目。2021年2月10日,襄城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作为付款人给河南睿腾信息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银行业务回单附言:智能化大厅建设第二笔款项。2021年9月14日,襄城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作为付款人给河南睿腾信息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银行业务回单附言:智能化大厅建设资金。
2021年11月12日,河南睿腾信息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庭审中,原告称其所诉的利息损失20000元是计算至起诉状落款日期2021年12月2日,下余利息从2021年11月3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中共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襄编[2020]16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载明: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襄城县行政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河南睿腾信息公司与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签订的《襄城县市民之家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河南睿腾信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约定义务,且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出具《终验报告》,确认整个系统的调试、试运转全部结束并运转正常,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河南睿腾信息公司项目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总价为5086710元,现被告已支付原告3500000元,下余1586710元(含质保金254335.5元),已经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合同款1586710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失,涉案合同约定,甲方(襄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河南睿腾信息公司)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1年11月2日的利息20000元(除质保金之外的合同款项1332374.5元从2020年5月10日计算利息至2021年11月2日,质保金254335.5元从2021年5月10日计算利息至2021年11月2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21年11月3日以后的利息,应以欠款本金1586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款158671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3日以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5867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0.4元,减半收取9630.20元,由被告襄城县行政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丁慧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