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1974号
申请人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7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薄见才。
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6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3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即生效。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睿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及其他资产;3、将被执行人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4、进现场调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暂无可供执行性线索;5、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1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