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118号
原告:***,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5号楼第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与被告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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