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州软件园综合楼9楼B919,组织机构代码:6650942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曾**于2017年2月17日依据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劳仲案[2016]6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年1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7)闽0503执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