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190号
原告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高声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