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763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南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海大街南侧东海滨城F块地二期2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401932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