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406民初1029号
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
法定代表人:欧芝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成,律师。
被告:苍梧县新地镇莹洁自来水厂,住所地广西苍梧县。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苍梧县新地镇莹洁自来水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6年12月4日以原告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66元,减半收取为11933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叶 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