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宏方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九中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红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南昌宏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台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於**。
被执行人九江辉煌盛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与德化路交汇处8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宏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辉煌盛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宏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九江辉煌盛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九中执字第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宏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辉煌盛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及九江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且在分期履行当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九中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