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602号
原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12幢平房11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委,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丽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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