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487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南12幢平房11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女,该公司行政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