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盛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附6号。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
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