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2728号
原告:北京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3号四层4001-402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向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北京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