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539号
原告:北京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3号四层4001-402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向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北京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