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49号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中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宋 鹏
审判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