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7004号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建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女,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发展主管,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软融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兰、杨莉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王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7月27日。
二、工作岗位:业务分析师。
三、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1年6月6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五、档案存放情况:中软融鑫公司将***的档案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集体存档。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中软融鑫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为由申请仲裁。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08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中软融鑫公司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中软融鑫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中软融鑫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第一项结果,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软融鑫公司请求判令:1、我公司不应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原告主张及证据:中软融鑫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期承诺书约定,***的服务期为四年,其公司于2021年2月刚刚为***办理完毕落户手续,***即在2021年5月7日提出离职,距离服务期届满尚余三年零九个月。***未缴纳违约金,其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的行为影响其公司下一年户口指标的申请且违反诚信原则,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及名誉损失,其公司已经另案起诉要求赔偿,在其他纠纷解决前,不应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就该主张,中软融鑫公司提交服务期承诺书予以证明。该承诺书系***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其中第二条载明:本人同意接受中软融鑫公司聘用,服务期限为4年,自落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实际取得北京户口之日起算。第六条载明:……在服务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本人需要向中软融鑫公司缴纳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即200000元)的违约金。第七条载明:本人承诺如拒不缴纳违约金或档案管理费用,中软融鑫公司可对本人采取以下惩罚:……2、中软融鑫公司拒绝为本人办理任何有关户口和档案相关事宜。如申请领取户口本人页原件或复印件、申请领取户口首页复印件。***认可服务期承诺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被告主张及证据:***主张,服务期承诺书中第七条之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明确约定缴纳违约金与办理档案转移的必然联系。其在离职沟通过程中表示愿意向中软融鑫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中软融鑫公司不同意。就该主张,***提交另案起诉状,其上显示中软融鑫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反户口服务期约定的损害赔偿200000元、离职赔偿金1000000元、履行《员工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中软融鑫公司认可另案起诉状的真实性。该案尚在审理期间。
另查,中软融鑫公司已经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院认定:中软融鑫公司已经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与中软融鑫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软融鑫公司将***的档案存放于其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中,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6日解除,中软融鑫公司负有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能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所排除,故中软融鑫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服务期承诺书中之约定拒绝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软融鑫公司主张另案纠纷未解决,但另案的审理结果与其公司为***办理档案转移并无关联,综上,本院对中软融鑫公司要求无需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