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96号
申请人: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建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598-2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李海波,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海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海波、**价值20 000 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海波、**价值二千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