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7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正强,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正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占正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占正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