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张家口轩昂张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586号

申请人:河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京秦高速公路香河出口南侧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全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顾家营镇黄家堡村东半线路边大院内房屋6间。

法定代表人:李彩宁。

申请人河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小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