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80号
申请人:北京京信融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A-584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首发京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黄其荣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2号楼234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京信融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2年2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158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2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信融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一千九百一十五万八千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京信融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