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3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孵化器2号楼2340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3374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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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