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3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孵化器2号楼2340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3374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