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094号之一
原告:新会区会城旭辉建材商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福盛路2号(办公宿舍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44T940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655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41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WM84F。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新会区会城旭辉建材商行与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浦信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区会城旭辉建材商行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会区会城旭辉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6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469.12元(原告新会区会城旭辉建材商行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