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32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6555W。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丹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