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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32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6555W。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丹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