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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21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洲腾工业区厂房(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1819Y。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655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 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790.58元的财产,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的查封冻结措施。经审查,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790.58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措施(详见解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