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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诉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21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洲腾工业区厂房(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1819Y。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655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 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790.58元的财产,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的查封冻结措施。经审查,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790.58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措施(详见解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