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950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