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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70元,合计497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恒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