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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32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25527R。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5W。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330************313。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浦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