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通软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广通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男,身份证号码420205195808016114。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皇岗花园大厦裙楼第三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6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通软件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56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