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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市广通软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号
起诉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2014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广通软件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请被告支付起诉人在衡阳出差期间垫付的有关费用(6800元左右,以起诉人报销凭证首页填写数据为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告支付其出差期间垫付的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中,亦将上述内容明确告知了起诉人。起诉人坚持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立  雄
审 判 员 邓  小  明
代理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伯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