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715号
原告:***,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幕府创新小镇A36。
法定代表人:朱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优福养老服务信息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兵,男,该公司理事会成员。
原告***诉被告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优福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优福养老服务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优福养老服务信息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海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杜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