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173号
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孟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青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5号601B室。
法定代表人:施生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
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董事长。
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青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厦门青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686.5元,由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振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