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596号
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188521B。
法定代表人:严孟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也,职务:职工。
被告:福州泰立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茶园路45号茶园小区环北一村4#楼1层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52322503H。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泰立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3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