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晓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280号



原告: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斌。

原告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 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