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陈飞,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通知)理解有误,没有对待岗流程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人社部通知和《劳动法》冲突时,首先应该适用《劳动法》。本案中未对待岗流程进行审理,主要是依据人社部通知,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百卓公司没有停产,公司经营亦未受疫情影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状态与平时没有区别。百卓公司针对***发布的待岗通知就是为了少发工资,逼迫***主动离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百卓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通知***待岗。原审法院根据***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27日的事实,结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百卓公司应按照***月工资标准支付***2020年3月27日之前的工资,并认可百卓公司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生活费的意见,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综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颂
审判员 赵彤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二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