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762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玲,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程斌,经理。
原告北京***诉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刘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卓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离职,年薪60万元,其中30%年底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被告未向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我自离职后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均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百卓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意见中称,***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于2019年8月31日离职,故其申请仲裁及起诉均已超过申请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百卓网络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离职。2019年8月7日,***(乙方)与百卓网络公司(甲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双方同意于2019年8月3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乙方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没有异议。2018年度的奖金、报销款项随甲方公司统一发放时间进行发放。
庭审中,***主张其年薪60万元,其中30%年底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现其要求百卓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18万元。百卓网络公司则主张***的上述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按照公司惯例,每年的年终奖于次年5、6月左右发放,截至其离职时,2018年年终奖尚未发放,故双方约定随百卓网络公司次年发放时一并发放。为此,***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人孙某表示其与***之前均为百卓网络公司员工,离职时均签署了协议,约定2018年年终奖随其他员工一同发放,也就是次年5、6月份。后公司一直未发放,故其于2020年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其已收到2018年奖金。***另向本院提交了三份书面证人证言,其中证人刘某、高某、谭某均表示2019年8月自百卓网络公司离职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后因百卓网络公司一直未发放2018年奖金,故其均提起了劳动仲裁,后百卓网络公司已支付了拖欠的奖金。
另查,***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仲裁申请。百卓网络公司于仲裁中以***的申请已超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以要求百卓网络公司支付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主张百卓网络公司2018年年终奖应于2019年5、6月发放,截至其离职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时2018年年终奖尚未发放,其虽主张双方约定2018年年终奖发放时间为2020年5、6月份,但未就上述主张向本院充分举证,故其仲裁时效应自其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8月31日起算,其于2020年10月13日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卓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秦纳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