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玲,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陈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7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百卓网络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百卓网络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180 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百卓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百卓网络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离职,***的年薪60万元中有30%年底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百卓网络公司未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双方在离职协议中明确了写了年终奖随公司统一发放时间进行发放。一审法院以***离职时间起算仲裁时效,缺少依据。现年终奖已经具备发放条件,百卓网络公司应该予以支付。
百卓网络公司未到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百卓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18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百卓网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百卓网络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离职。2019年8月7日,***(乙方)与百卓网络公司(甲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双方同意于2019年8月3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乙方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没有异议。2018年度的奖金、报销款项随甲方公司统一发放时间进行发放。
***主张其年薪60万元,其中30%年底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现其要求百卓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18万元。百卓网络公司则主张***的上述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按照公司惯例,每年的年终奖于次年5、6月左右发放,截至其离职时,2018年年终奖尚未发放,故双方约定随百卓网络公司次年发放时一并发放。为此,***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人孙某表示其与***之前均为百卓网络公司员工,离职时均签署了协议,约定2018年年终奖随其他员工一同发放,也就是次年5、6月份。后公司一直未发放,故其于2020年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其已收到2018年奖金。***另向法院提交了三份书面证人证言,其中证人刘某、高某、谭某均表示2019年8月自百卓网络公司离职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后因百卓网络公司一直未发放2018年奖金,故其均提起了劳动仲裁,后百卓网络公司已支付了拖欠的奖金。
另查,***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仲裁申请。百卓网络公司于仲裁中以***的申请已超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以要求百卓网络公司支付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仲裁委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主张百卓网络公司2018年年终奖应于2019年5、6月发放,截至其离职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时2018年年终奖尚未发放,其虽主张双方约定2018年年终奖发放时间为2020年5、6月份,但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其仲裁时效应自其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8月31日起算,其于2020年10月13日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法院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卓网络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百卓网络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奖金的,应当由劳动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有关于奖金的约定,以及具备奖金的发放条件。***与百卓网络公司在2019年8月7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其中约定2018年度的奖金、报销款项随甲方公司统一发放时间进行发放,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双方之间已经就2018年年度奖金的发放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百卓网络公司统一发放2018年年度奖金时,***即可取得2018年年度奖金。但关于百卓网络公司的2018年年度奖金是否已经统一发放,***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关于***已具备取得2018年度年终奖条件一节无法确定,故***现主张由百卓网络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年度奖金,证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与百卓网络公司系在2019年8月7日就奖金的发放达成协议,并且约定了百卓网络公司统一发放时其可取得2018年年度奖金,因***并不知晓百卓网络公司是否已经发放2018年年度奖金,故其也并不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害,仲裁时效并未开始起算。一审法院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认定***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适用法律有误。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邾映映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琪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