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757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峰,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布丁,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卿,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