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7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中爽,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蝶,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国,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5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蝶、薛中爽,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百卓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20.5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度绩效考核远远达不到及格标准,不应向其发放绩效工资。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依法改判百卓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工资差额103745.81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所在的项目组在疫情期间并未停工,***工作状态与平时无异不存在在家待岗的情况,百卓公司应当依据在岗工作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百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须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5月3日入职百卓公司。工作岗位为安全服务部总监。***无需坐班,无需打卡,公司没有考勤要求。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5月3日至2022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0000元。百卓公司每月20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2020年2月至4月工资支付情况如下:2月:应付工资总额为30550元,午餐补助200元,扣款合计5201.63元,实际发放12774.19元。2020年3月、4月每月支付1740元,计算方式为生活费加每月200元午餐补助。2020年3月、4月每月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总和为3744.14元。
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年度绩效约定书》,双方就2019年的薪资、考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考核周期及任务1、考核周期指“2019年”,即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乙方(***)所负责的工作及责任业绩要求为:1.战略目标(80%):侦控系统的攻防相关模块的技术方案设计、原型,保障侦控系统产品化的顺利推进;2.关键行为(20%):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团队管理、公司内部技术支撑等其他临时性工作;考核周期内,乙方承担的考核任务指标所完成情况由公司直属领导给予评分,其满分为100分,如考核评分为60分以下,绩效工资为0;考核评分60-90,绩效工资为年终绩效的50%;考核评分为90分以上,绩效工资为年终绩效的100%发放。二、薪资总额及发放。2)2019年度,乙方的年度绩效奖金(税前)为205000元/年。
就工资一节,百卓公司主张,***正常工作至2020年2月27日,此后其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通知***待岗,未安排工作。百卓公司提交***朋友圈截图,该截图显示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期间,***在云南大理旅游。***认可真实性,主张在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出去旅游是正常的。
***主张,2020年2月28日收到待岗通知,要求其待岗,但是其不同意待岗,一直正常工作至今。具体工作内容为与客户沟通,出具安全方案,并且随时待命保持邮件、电话畅通,百卓公司应当按照每月4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就待岗期间提供劳动提交了微信截图两页,其中一页系与技术支持部总监梁某,内容为2020年7月6日梁某咨询***相关问题。另一页系与客户微信对话,询问***相关问题。百卓公司认可与梁某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客户微信截图的真实性。
就绩效工资,百卓公司主张***2019年主要负责两个项目,分别为“沈阳公安ZKCJ项目”“GA部技侦A类重大项目”,但该两个项目一个被取消,一个未能入围,与***带领的安全服务部有直接的关系。其公司经考核后,***得分为30分,故不予支付绩效工资。
就该主张,百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表》。该表中显示:1.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100分(80%)。2项目名称:沈阳公安ZKCJ项目,工作任务:总体方案把握,攻防方案定型,产品化推动项目交付,落地。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前期,参与情况尚可,但在产品化过程中,参与度不够,未及时释放风险,项目阻塞。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已被取消,公司通过市场关系运作,消除在甲方的不良影响。评分20分。另一个项目“GA部技侦A类重大项目”,工作任务:总体技术方案的沟通、推进、促成项目入围并落地。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技术需求方的沟通脱节,未能有效推进技术方案的定稿和落地,项目技术进度把握失控。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未能入围,客户不认可技术方案,与客户技术沟通亦不畅,满意度非常低。评分10分。2.素质考核-100分(20%),考核指标为1、工作态度,评价意见:主观上有积极工作的表态,但在实际工作执行过程中,执行力不足,实际表现与主观表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评分30分。2.团队管理工作,评价意见:安全服务团队由2019年初的5人至2019年底流失殆尽,团队内部缺乏管理,身为团队主管,严重失职。与市场、研发等周边团队的沟通协调方面,也存在重大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推进。评分0分。绩效评定总分为30分。落款有直属领导崔某的签字,日期为2020.3.16。***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第一个项目是存在的,但未被取消,第二个项目是不存在的,该证据系百卓公司单方出具的,没有其签字确认,且在仲裁阶段百卓公司并未提交该份证据。其在第一个项目中只是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方案设计及原型搭建工作,负责的工作已经完成。
2.项目停滞邮件截图。分别为2021年1月17日、2021年3月27日。***认可2021年1月17日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2021年3月27日邮件的真实性。***主张,项目其实是暂时性阻塞,是测试文件没有完成并非整个项目没有完成。其团队只负责该项目的部分工作,其负责的部分已经完成。
3.工作情况说明,为崔某书面陈述。***不认可真实性。
4.部门员工离职申请表。为安全服务部三名员工申请离职表。***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主张,安全服务部共计5人,但整个沈阳公安ZKCJ项目有30多个人负责,安全服务部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负责技术,不负责研发,该项目没有阻塞。
就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项目周报和工作记录。***主张系其部分设计后转交给研发部,其上总体进展处显示:基本功能开发结束。百卓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称***团队负责项目整个环节的技术工作。
2.任命文件截图。显示沈阳公安ZKCJ项目有一名组长、四名副组长,***为副组长,此外还有其他成员若干。百卓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
3.公司文件。内容为百卓公司通知部分员工2020年2月24日复工。百卓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复工人员名单中没有***是因为其负责的项目已经堵塞。
4.邮件截图。内容为***2021年1月5日、2月28日均发送邮件,要求百卓公司安排回公司办公,称在家工作时间太长,对个人成长不利。百卓公司不认可真实性,称收件人孙某已经离职,无法核实真实性。
一审法院另查,***与百卓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的百卓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390元。
***以要求百卓公司支付年度绩效奖金、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167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百卓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奖金205000元;2.百卓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390元;3.百卓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工资差额47762.28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百卓公司与***均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百卓公司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就工资一节。就2020年2月28日起***是否正常提供劳动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均认可***自2020年2月28日开始待岗,***提交的微信截图仅系两人咨询其相关问题,仅凭微信截图无法佐证***在待岗期间正常提供劳动,故***要求按照4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鉴于百卓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全面复工,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中百卓公司支付***2020年3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生活费并无不当。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百卓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40000元支付,现百卓公司已经支付部分工资,故还应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3875.65元。
就绩效工资一节。百卓公司与***签订的《年度绩效约定书》中就***的工作任务进行了约定,现双方就***的工作完成情况产生争议。百卓公司主张***不符合获得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首先,其公司提交的《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表》系公司单方面出具,并无***签字确认,***不予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该院对该证据难以采信。其次,***已举证证明负责沈阳公安ZKCJ项目有数十人,百卓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无法充分有效证明沈阳公安ZKCJ项目因***原因导致项目阻塞,故其公司该主张亦无法成立。再次,百卓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并未见员工离职系***原因导致。综上,百卓公司未举证证明***当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百卓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05000元。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的百卓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390元,该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3875.65元;二、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05000元;三、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390元;四、驳回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通鼎互联2020年年报,证明百卓公司2020年并未受到疫情影响,营业额收入较前期增长27.7%;证据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百卓公司为少支付裁员经济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一年后***被解除劳动关系;证据3.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百卓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恶意刁难***,不开具离职证明,影响***找工作;证据4.与百卓公司军队事业部销售经理黄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据5.项目方案文件、证据6.军队项目demo演示视频、证据7.与百卓公司路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7共同证明2020年4月30日之前,***不是待岗状态,一直跟进百卓公司项目,提供劳动,有成果输出。百卓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百卓公司与通鼎公司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通鼎公司的年报与百卓公司没有关系;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百卓公司没有裁员,也一直在发放待岗工资;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7.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负责的项目是沈阳公安ZKCJ项目和GA部技侦A类重大项目,证据4-7不是这两个项目的内容,百卓公司也没有黄某这个员工,可能是***对外接的私活。
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二审中认可百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21年3月27日沈阳公安ZKCJ项目停滞邮件截图的真实性,百卓公司称沈阳公安ZKCJ项目阻塞原因是因为服务器过期未续费以及技术达不到公安的要求。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在2020年2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是否为百卓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能否获得全额工资;二、***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获得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
关于***在2020年2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是否正常提供劳动一节,双方均认可2020年2月28日百卓公司发布待岗文件,***上诉称此后其仍正常提供劳动,其主要负责的沈阳公安ZKCJ项目阻塞停滞后,百卓公司虽未给其分配明确的项目,但***依然向百卓公司其他部门提供业务帮助,对此本院认为,***二审提交的与黄某微信聊天截图的时间多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的2020年7月之后,故上述微信截图无法佐证***在2020年2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仍为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在二审提交的项目方案文件、军队项目demo演示视频及与路某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系在完成百卓公司交办的工作,故***关于其在2月28日之后仍正常提供劳动应全额发放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获得年度绩效奖金条件一节,百卓公司上诉主张***2019年主要负责的项目未完成,与***负责的安全服务部工作有直接的关系,故***在《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表》中得分为30分,其不应获得绩效工资,对此本院认为,百卓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无法充分有效证明沈阳公安ZKCJ项目阻塞是由于***原因造成的,相反电子邮件截图恰恰反映出项目阻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服务器过期未续费,与***的工作没有关系,故百卓公司对于***不符合获得年度绩效奖金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百卓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