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5453号
原告(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程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中爽,女,该公司人事专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原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莉,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蝶、薛中爽与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须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05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第二项、第三项。我公司与***曾签订《年度绩效约定书》,其中明确写明,考核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业绩要求为:“战略目标(80%):侦控系统的攻防相关模块的技术方案设计、原型,保障侦控系统产品化的顺利推进;2、关键行为(20%):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团队管理、公司内部技术支撑等其他临时性工作;考核周期内,乙方(***)承担的考核任务指标所完成情况由公司直属领导给予评分,其满分为100分,如考核评分为60分以下,绩效工资为0;考核评分60-90分,绩效工资为年终绩效的50%;考核评分为90分以上,绩效工资为年终绩效的100%发放。”2020年3月16日,***的直属领导崔泽鹏对***进行了绩效考核,并制作《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表》。根据***作为部门领导在2019年的表现,***直属领导对***的工作情况评价如下:***领导的整个部门在2019年度的全部项目(共两个)进行了评定,其中“沈阳公安ZKCJ项目”,***在产品化过程中,参与度不够,未及时释放风险,项目阻塞。最终该项目的达成情况为:项目已被取消,公司通过市场关系运作,消除在甲方的不良影响。因此***在该项目的得分为“20分”。另一个项目“GA部技侦A类重大项目”,***主要负责:总体技术方案的沟通、推进、促成项目入围并落地。而***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与技术需求方的沟通脱节,未能有效推进技术方案的定稿和落地,项目技术进度把握失控。最终该项目的完成情况为:项目未能入围,客户不认可技术方案,与客户技术沟通亦不畅,满意度非常低。该项目得分为“10分”。在“工作态度”和“团队管理工作”两部分考核中,***的得分分别为30分,0分。2019年度***的总得分为30分。而且***没有领导意识,其领导的技术部门的其他员工在2019年全部辞职,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存在很大问题。故***在2019年度的绩效考核远远达不到及格标准,不应当支付绩效工资。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
***辩称,不同意百卓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也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故也提起诉讼。我于2016年5月3日入职百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40 000元每月。2020年,百卓公司无正当理由少发工资,且拒不发放2019年度绩效工资。百卓公司未停工停业,没有权利按照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向我支付报酬。新冠疫情客观上不会导致公司必须迟延复工或停工,我是IT工程师,百卓公司是IT企业,双方不可能因为新冠疫情而在法律上或客观上不能提供劳动或服务。百卓公司2020年2月28日邮件通知我,要求我在家保持企业微信、手机、邮件等通讯手段畅通,便于接受公司通知,不得兼职或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第二项,我也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讼请求:判令百卓公司支付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3 745.81元。
百卓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坚持我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于2016年5月3日入职百卓公司。工作岗位为安全服务部总监。***无需坐班,无需打卡,公司没有考勤要求。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5月3日至2022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0 000元。百卓公司每月20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2020年2月至4月工资支付情况如下:2月:应付工资总额为30 550元,午餐补助200元,扣款合计5201.63元,实际发放12 774.19元。2020年3月、4月每月支付1740元,计算方式为生活费加每月200元午餐补助。2020年3月、4月每月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总和为3744.14元。
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年度绩效约定书》,双方就2019年的薪资、考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考核周期及任务1、考核周期指“2019年”,即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乙方(***)所负责的工作及责任业绩要求为:1、战略目标(80%):侦控系统的攻防相关模块的技术方案设计、原型,保障侦控系统产品化的顺利推进;2、关键行为(20%):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团队管理、公司内部技术支撑等其他临时性工作;考核周期内,乙方承担的考核任务指标所完成情况由公司直属领导给予评分,其满分为100分,如考核评分为60分以下,绩效工资为0;考核评分60-90,绩效工资为年终绩效的50%;考核评分为90分以上,绩效工资为年终绩效的100%发放。二、薪资总额及发放。2)2019年度,乙方的年度绩效奖金(税前)为205 000元/年。
就工资一节,百卓公司主张,***正常工作至2020年2月27日,此后其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通知***待岗,未安排工作。百卓公司提交***朋友圈截图,该截图显示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期间,***在云南大理旅游。***认可真实性,主张在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出去旅游是正常的。
***主张,2020年2月28日收到待岗通知,要求其待岗,但是其不同意待岗,一直正常工作至今。具体工作内容为与客户沟通,出具安全方案,并且随时待命保持邮件、电话畅通,百卓公司应当按照每月40 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就待岗期间提供劳动提交了微信截图两页,其中一页系与技术支持部总监梁某,内容为2020年7月6日梁某咨询***相关问题。另一页系与客户微信对话,询问***相关问题。百卓公司认可与梁某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客户微信截图的真实性。
就绩效工资,百卓公司主张***2019年主要负责两个项目,分别为“沈阳公安ZKCJ项目”、“GA部技侦A类重大项目”,但该两个项目一个被取消,一个未能入围,与***带领的安全服务部有直接的关系。其公司经考核后,***得分为30分,故不予支付绩效工资。
就该主张,百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表》。该表中显示:1、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100分(80%)。2项目名称:沈阳公安ZKCJ项目,工作任务:总体方案把握,攻防方案定型,产品化推动项目交付,落地。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前期,参与情况尚可,但在产品化过程中,参与度不够,未及时释放风险,项目阻塞。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已被取消,公司通过市场关系运作,消除在甲方的不良影响。评分20分。另一个项目“GA部技侦A类重大项目”,工作任务:总体技术方案的沟通、推进、促成项目入围并落地。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技术需求方的沟通脱节,未能有效推进技术方案的定稿和落地,项目技术进度把握失控。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未能入围,客户不认可技术方案,与客户技术沟通亦不畅,满意度非常低。评分10分。2、素质考核-100分(20%),考核指标为1、工作态度,评价意见:主观上有积极工作的表态,但在实际工作执行过程中,执行力不足,实际表现与主观表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评分30分。2、团队管理工作,评价意见:安全服务团队由2019年初的5人至2019年底流失殆尽,团队内部缺乏管理,身为团队主管,严重失职。与市场、研发等周边团队的沟通协调方面,也存在重大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推进。评分0分。绩效评定总分为30分。落款有直属领导崔泽鹏的签字,日期为2020.3.16。***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第一个项目是存在的,但未被取消,第二个项目是不存在的,该证据系百卓公司单方出具的,没有其签字确认,且在仲裁阶段百卓公司并未提交该份证据。其在第一个项目中只是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方案设计及原型搭建工作,负责的工作已经完成。
2、项目停滞邮件截图。分别为2021年1月17日、2021年3月27日。***认可2021年1月17日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2021年3月27日邮件的真实性。***主张,项目其实是暂时性阻塞,是测试文件没有完成并非整个项目没有完成。其团队只负责该项目的部分工作,其负责的部分已经完成。
3、工作情况说明,为崔泽鹏书面陈述。***不认可真实性。
4、部门员工离职申请表。为安全服务部三名员工申请离职表。杨建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主张,安全服务部共计5人,但整个沈阳公安ZKCJ项目有30多个人负责,安全服务部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负责技术,不负责研发,该项目没有阻塞。
就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项目周报和工作记录。***主张系其部分设计后转交给研发部,其上总体进展处显示:基本功能开发结束。百卓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称***团队负责项目整个环节的技术工作。
2、任命文件截图。显示沈阳公安ZKCJ项目有一名组长、四名副组长,***为副组长,此外还有其他成员若干。百卓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
3、公司文件。内容为百卓公司通知部分员工2020年2月24日复工。百卓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复工人员名单中没有***是因为其负责的项目已经堵塞。
4、邮件截图。内容为***2021年1月5日、2月28日均发送邮件,要求百卓公司安排回公司办公,称在家工作时间太长,对个人成长不利。百卓公司不认可真实性,称收件人孙某已经离职,无法核实真实性。
另查,***与百卓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的百卓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18 390元。
***以要求百卓公司支付年度绩效奖金、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167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百卓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奖金205 000元;2、百卓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 390元;3、百卓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工资差额47 762.28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百卓公司与***均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百卓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就工资一节。就2020年2月28日起***是否正常提供劳动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均认可***自2020年2月28日开始待岗,***提交的微信截图仅系两人咨询其相关问题,仅凭微信截图无法佐证***在待岗期间正常提供劳动,故***要求按照40 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百卓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全面复工,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中百卓公司支付***2020年3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生活费并无不当。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百卓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40 000元支付,现百卓公司已经支付部分工资,故还应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3 875.65元。
就绩效工资一节。百卓公司与***签订的《年度绩效约定书》中就***的工作任务进行了约定,现双方就***的工作完成情况产生争议。百卓公司主张***不符合获得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首先,其公司提交的《2019年度绩效考核评定表》系公司单方面出具,并无***签字确认,***不予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难以采信。其次,***已举证证明负责沈阳公安ZKCJ项目有数十人,百卓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无法充分有效证明沈阳公安ZKCJ项目因***原因导致项目阻塞,
故其公司该主张亦无法成立。再次,百卓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并未见员工离职系***原因导致。综上,百卓公司未举证证明***当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百卓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05 000元。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的百卓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 39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3 875.65元;
二、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205
000元;
三、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18 390元;
四、驳回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