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8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604。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诉人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理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航天理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孙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理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航天理想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524.91元。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航天理想公司已经安排**休完每年5天年休假,当年年休假没有休完的会在春节期间集中休完。《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六节1.7.4条规定“年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逾期作废”。此外,**2019年离职,按法律规定,航天理想公司仅有义务保留员工档案等材料2年,航天理想公司无需举证证明已经安排**休2015年、2016年年休假。航天理想公司主张如**未休年休假事实成立,该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无异议。

**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航天理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航天理想公司:1.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奖金37 000元;2.为**报销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差旅费18 299.59元;3.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工资差额6 000元;4.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未休年假工资11 724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 000元;6.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10月8日入职航天理想公司,担任技术岗,职位为实施工程师,其月工资标准2015年入职的时候是5000元,2017年3月开始调整至8500元。

**主张航天理想公司承诺自2018年10月10日起将其工资调至10 000元,实际未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应支付其工资差额。航天理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并未实际批准调薪方案。为证明其主张,航天理想公司提交了政企业务部工资调整的往来电子邮件、苏某证人证言、仲裁笔录予以佐证。2018年10月10日项目管理部总经理赵某发送邮件给吕某,并抄送给苏某,邮件内容为:“吕某:经过和领导沟通,政企业务部工资调整如下:**10 000……。如无异议,尽快启动执行,请知悉!”吕某回复赵某,并抄送给苏某,邮件内容为:“赵某,他们比较关心从哪个月开始补,当初苏总给他们承诺的事跟着今年这一波调整后补齐!”赵某发送苏某并抄送**、吕某,邮件内容为:“苏总,您好!经过沟通,政企部工资调整如下,吕某已经确认!申请按照当初承诺跟着公司统一调整时间补齐!”苏某发送赵某并抄送吕某、**,邮件内容为:“等一等。等我的方案”。另外,针对调薪事宜,仲裁笔录中记载了吕某如下陈述“我提出了一个方案,将方案发送给赵某,赵某与我沟通后又由赵某制定了一个方案,发送给董事长苏某,但是董事长苏某回复说等一等他的方案”。苏某在仲裁期间出庭,且在仲裁阶段陈述涨薪申请未得到其批准。**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已经确认了调薪。

**主张其在入职时航天理想公司时,人力告知其看情况有1至2个月工资作为奖金,2016年向其发放了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奖金,但2017年和2018年没有发,因此航天理想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和2018年的年终奖。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记录予以佐证,该微信记录显示如下内容:“张总苏总2017年没来公司,无法给出承诺;您看公司谁来谈这个事情,您亲自来谈么?如果没有人谈这个议题就过”“主要议题:2018年度的奖金问题”“2018年的奖金问题,我们正在对照预算达成率做核算及考评。是否有奖金,要看结果。由于今年财务对费用的记账拖后了,所以正在抓紧处理,才可以全面反应今年部门的成本状态。这是考核不可或缺的条件。待核算完毕,相关结果会公布”。航天理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且主张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发放过。

**主张其因公垫付报销款18 299.59元,航天理想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报销款,因为其在石家庄,其出差后需要填写公司的制式表格,然后以邮件方式发送给黄某,再将所有原件交给黄某,让黄某走审批流程,如果票据有问题,黄某会通知其更改,除了2019年2月的票据原件给了吕某以外,其余的报销票据原件均邮寄给了黄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未报销差旅费统计表的电子邮件(未显示有航天理想公司的确认信息)、报销款实际支付凭证(显示了具体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火车票复印件(显示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2019年2月22日**和任某的火车票)予以佐证。航天理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是技术人员,在项目没有签成的情况下,不需要技术人员去出差,其公司给**报销的票据发生时间最晚是2018年9月18日。**2018年6月份的报销明细是关于衡水项目的,但其公司没有衡水项目,不同意报销。石家庄大同项目投标时候第三方公司中标,中标是第三方公司,2018年11、12月份大同项目出差与其公司没有关系。2019年1月、2月其公司给**调整了工作部门,不认可发生的报销款,且离职后的火车票不予报销。另外,航天理想公司主张针对**的报销,需要先在钉钉上进行审批,审批完了之后,由黄某拿着票据原件走审批流程。让吕某、张宇峰还有财务进行签字,但是黄某并没有收到**提交的票据原件。

**主张2019年2月1日,航天理想公司要求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不同意,双方未就此协商一致,后其于2019年2月20日向航天理想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拖欠差旅费、要求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兑现涨工资的承诺,并据此要求航天理想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本次诉讼中,**再次明确其所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是基于其在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解除行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公证的电子邮件予以佐证,2019年2月1日,人力向**、陈某、崔某、吕某、任某一封主题为《关于政企业务部业务及人员变更协商通知》,内容为:各位同事好,附件为业务部业务及人员,变更公司主体的协商协议通知,本协议本着尊重个人意愿协商处理,请悉知。《关于政企业务部业务及人员变更协商通知》的内容为:“至航天理想企业业务部各位同仁:首先感谢各位同事历来对公司的支持与帮助。根据企业业务部两年来的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计划,经航天理想与北京糖丸企业咨询管理中心协商,将企业业务部原有的业务及人员(个人同意)转移至北京糖丸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独立发展。协议有效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双方公司承诺:转移人员福利待遇不会降低。请各位同事于2019年2月1日起至航天理想人事部办理劳动协议变更迁移手续,变更交接手续最晚于2019年3月1日前办理完毕,如各位有其它异议,可面谈沟通劳动协议变更事项。”航天理想公司对上述邮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其公司曾与**协商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果,其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发邮件,告知重新安排工作,要求其向新的负责人报到,但是**拒绝,并在2019年2月20日提出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其公司认为**在2019年2月20日提出离职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2019年2月22日,其公司回复同意离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一直未到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其公司怕因合同未解除,要求其公司支付工资,故一直给**发送要求到岗的通知,最后在2019年3月13日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航天理想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予以佐证,2019年2月15日,人力向**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为:“**你好:2019年公司业务将进行重新调整,故对原企业业务部进行调整与撤销,公司对原部门人员将会做好重新安排,原企业业务部项目将由项目管理部重新进行安排部署。请您将于2019年2月19日前,于项目部管理部赵某赵总处报到,将由赵总给你重新安排岗位工作,请悉知!”同日,晚些时分,赵某发给**等人一封《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公告》,内容为:“2019年公司业务将进行重新调整,原企业业务部进行撤销,原部门人员将会重新安排岗位,原企业业务部项目将由项目管理部重新进行安排部署。”2019年2月18日,人力向**发送了人事报到通知,内容为:“**你好: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邮箱通知您关于人事报到事项,2月19日之前到赵某赵总处报到,如未按时报到,2月19日起将按旷工处理!”2019年2月19日,人力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你好**:接上封邮件,由于今天您未到项目管理部赵某赵总处报到,按公司出勤制度规定,记2019年2月19日旷工一天,请知悉!”2019年2月20日,**向人力发送了如下内容电子邮件:hr你好!因公司原因取消我工作部门并强制进行调配部门,经个人考虑不同意部门调配,明天上午我到公司办离职手续,请你提前准备出时间配合办理并把我的未报销费用提前与黄某和财务确认给予统一结算。2019年2月22日,人力发送给**主题“Re:Re:人事报到通知”的内容为:你好**,您发给人事部的离职办理通知已收到,请您尽快确认回复一下离职交接时间,我这边得先把离职资料准备出来。2019年2月25日,**发送给人力的邮件内容为:hr,你好!现在还有很多事没说清楚你就着急让我办离职......如下有几个问题烦请解答:1.我的未报销款哪天给打到账?因公司目前还拖欠我(2018年5月份到2019年1月份)10 732.59元左右的报销款,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协议哪天给打款……。2019年3月13日,人力向**发送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的电子邮件。**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苏某在本案劳动仲裁期间曾出庭作证,苏某作证称:2018年10月赵某曾向我提供申请人的调薪方案,但是该方案在我这里没有得到最后通过,因我们公司长期亏损,申请人所在部门没有业绩,故2019年春节后部门进行调整,将申请人所在部门进行撤并,我公司征求申请人意见后,重新分配他们的岗位,要求申请人找赵某协商新岗位和工作内容。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提出离职,我安排他们办理离职手续,后来申请人以拒绝到单位的形式不同意办理离职手续了。

双方均认可**从入职开始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主张其从未休过年休假,航天理想公司则主张每年春节时已经安排了员工休5天年休假,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以要求航天理想公司支付奖金、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要求报销差旅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4757号裁决书,裁决:一、航天理想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034.48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航天理想公司承诺自2018年10月10日将其薪资上涨至10 000元,但根据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和吕某、苏某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可见,**所在部门虽提出了将**的月工资标准涨至10 000元的调薪方案,并上报给航天理想公司,但对薪酬调整享有决定权的公司总经理苏某最终并未批准,现**要求航天理想公司按照每月10 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工资差额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称在其入职时人力曾承诺看情况有1至2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金,就上述主张**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没有航天理想公司承诺向其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相关记录,而关于2018年的年终奖,航天理想公司表示“是否有奖金、要看核算和考评结果”。根据以上记录法院认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航天理想公司曾承诺向**支付固定金额的奖金,而对于2018年是否有奖金发放,航天理想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享有自主决定权。现**要求航天理想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报销款一节,**为证明其出差产生的实际花费提交了报销款实际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但是报销的一个前提是员工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差旅费票据原件予以入账核销,本案中**虽然主张其已经将差旅费的票据原件邮寄给了航天理想公司,但是其未就此提交邮寄的相应证据,且航天理想公司亦不认可收到了**提交的票据原件,故法院对**所持的其已经将差旅费票据原件提交给航天理想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所主张的差旅费缺乏得以报销的前提。此外,对于2019年2月21日和2月22日的火车票,首先,**提交的火车票复印件中有两张是任某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垫付相应的费用得到了航天理想公司认可;其次,其本人的火车票亦在其提出离职之后发生,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出是因公发生;再次,**提交的火车票亦为复印件。综上,对于**要求报销上述日期火车票费用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9年2月20日**向航天理想公司发送了辞职邮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认可,解除权又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不得撤销、撤回。因此,**2019年2月20日发送邮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航天理想公司在**已经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又于2019年3月13日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行为对**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航天理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航天理想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违法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以书面辞职文件,本案中即为2019年2月20日的辞职邮件所记载的内容为准。根据邮件的内容,**辞职的理由为“因公司原因取消我工作部门并强制进行调配部门”,而从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航天理想公司要求**等员工到第三方单位工作的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同意,而非航天理想公司单方强行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因企业经营状况对业务部门进行撤并后,航天理想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公司对原部门人员将会做好重新安排,原企业业务部项目将由项目管理部重新进行安排部署,并要求**前往赵某处报到,由赵某重新安排岗位工作。根据以上事实,法院不能认定航天理想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因此,**要求航天理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航天理想公司主张每年春节时已经安排了**休5天年休假,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所持的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航天理想公司应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17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524.91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判决:一、航天理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一五年十月八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9524.9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就**在职期间休年休假的事实,航天理想公司一审期间主张每年春节时已经安排**休5天年休假,二审期间又主张该公司已经安排**休完每年5天年休假,当年年休假没有休完的会在春节期间集中休完,该公司对于**年实际于何时间段休年休假陈述前后不一,作为负有用人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亦未提交**已休年休假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所持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航天理想公司主张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逾期作废。”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劳动者年休假作出时间安排,但并不能免除在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情形下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责任。现航天理想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航天理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余志燕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