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271号
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3号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604。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
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计2203.5元,由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宋 鹏
审判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