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7461号
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3号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604。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
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无极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栖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园园